为进一步发挥教师所长,充分利用教师资源,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排课规定:
一、排课原则
1、排课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本着有利于保证教学效果、有利于学生学习、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为主要原则。
2、排课以专业培养计划为依据,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学时、学分和调整课程的学期安排。如需更改培养计划,需由系(教研室)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3、排课必须考虑到课程梯队合理组合和教师研究方向。
4、排课前,各系(教研室)应认真审核学期开课计划,统筹安排任课教师。教师受领教学任务后,对所授课程如有特殊要求(如需多媒体教室等),应在开课任务书备注栏内扼要说明,经系(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
5、新学期排课任务须在上一学期末前公布初排结果,适度考虑教师对排课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微调。一旦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6、排课事宜由各系(教研室)具体执行。
二、排课规定
1、大学英语教师(包括日语教师)原则上每周必须担任16节课。专业教师原则上每周必须担任12-14节课。学院领导原则每周担任6-8节课。
2、助教原则上担任一门课程,讲师、副教授、教授原则上必须担任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高级职称教师必须担任一门高年级课程。
3、本学院教师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排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
三、调、停课规定
1、教师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必须在上课前1-2天办理调、停课手续,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调课、停课原因以及调整、补课具体方案(时间、教室等),经系(教研室)教学主任审核同意后,到学院审批。调动后的课程安排,由教师负责通知学生和学生所在系。不办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作教学事故处理。
2、教师确因紧急情况不能在调课、停课之前办理手续的,必须告知本系(教研室)或教务秘书(教务员),教务秘书(教务员)应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学生和教务处,教师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一天内补办调课、停课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因病或因公短期内不能上课,系(教研室)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如确无适当人可代课,所缺课时仍应在以后安排补足,不得擅自放课不代,不补。
4、学院严格控制全院性调、停课,确应特殊情况的全院性调、停课,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系(教研室)、个人不准私自停课或随意抽调学生做其它工作。
5、教学过程中因故确需调换任课教师,须填写任课教师变动申请表,经系(教研室)教学主任审核,报学院同意和教务处审批后作出调整。
6、调、停课适用范围:1)经由系(教研室)批准同意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2) 因病无法上课;3) 受学校委派外出考察、学习;4)产、婚、丧假;5)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6)其它原因。
7、教学过程中因故确需调换任课教师,须填写任课教师变动申请表,经系(教研室)教学主任审核,报学院审批后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