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更好的实施多元化培养,提高学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发明制作、文学和艺术创作等各种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科学研究精神,允许学生用自己完成的作品或取得的成果等替代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依据《浙江海洋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替代管理办法》,特制定《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替代管理办法》。
第二条可替代毕业论文范围包括以下:
1、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核心刊物(具体见《浙江海洋学院国内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名录(2010版)》(浙海院发〔2010〕19号))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中英文不限)一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ISTP资料索引之一检索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一篇。字数一般要求4000字以上。
2、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与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和编著,学生参与著作编写者,需承担30%以上的工作量方可进行认定。
3、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并纳入浙江省高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体系的学科竞赛项目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论文或设计(作品)。
4、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省二等奖及以上的作品成果。
5、获准立项的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或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论文或设计。
学生用于替代毕业论文的作品(或成果),其选题必须在其专业范围以内,符合其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专业知识的应用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能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以上成果,如果是实物类的,必须要形成4000字以上的文字说明。
第三条申请条件
1、申请毕业论文替代的科研作品或获得的成果原则上是第一完成者或主持人。如有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作品,申请学生数量由学院毕业论文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所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审定,并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2、申请人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毕业论文答辩前完成上述作品或成果。
第四条申请程序
1、申请者须在第七学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获奖证书和替代毕业设计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本专业两位高级职称教师推荐意见。
2、学生申请替代毕业论文的认定工作由学院按规定执行,认定结果由学院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3、经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者,应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学院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评判毕业论文的成绩。
4、通过答辩的学生可获得教学培养计划中毕业论文相应学分数,成绩以答辩委员会给定的综合评定成绩为准。
第五条其他事项
1、用于代替毕业论文的作品(或成果),不得再用于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对用其他成果代替毕业论文的学生,学院不再另行安排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由具体指导学生取得替代成果的指导教师兼任。
3、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对于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5届毕业生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外国语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