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校进一步实施开放办学战略,探索校际间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模式,拓展学生视野、增加学生第二校园经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交流培养方式
第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专业的交流学习。
第二条 参加交流学生编入对方相关专业对应年级全日制班级,插班上课,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教育管理等与对方学生相同。
第三条 交流学习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二、学生选拔
第四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为我院经正式注册的在籍学生,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及重学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
3.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交流学习学生从本科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5.符合对方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选拔交流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于每学期或每学年末发布下一学期或下个学年赴相关高校交流学习的选拔通知,组织本院学生报名。
2.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分配名额给相关班级,由各班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对本班学生进行推荐,并填写申请表,上报学院,学院对被推荐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后报送教务处。
3.由教务处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
三、学生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赴其他高校交流学习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交流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七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规和对方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若对方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已予以处分,处分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于交流结束后转交学院,由学院和学校对该处分予以认可;若对方学校仅是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的,处理意见等相关资料于交流结束后转交学院,由学院根据对方学校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户口、档案等不迁移,仍在原地;完成交流学习后仍回学校继续学习;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不能申请出国(境),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由学院办理手续。
第十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放弃或改变交流学习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弃或改变的,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继续参加学院原专业的学习,但自其入学之日起至毕业时不得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交流生返校后,如学院原专业假期有教学安排的,必须按时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同时必须完成学校规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学分修读。
四、学分要求及成绩认定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的修读学分要求由教务处与本学院根据专业课程设置而定,并参考对方专业学分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我院本专业学生本学期或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 交流生学习结束,由对方学校以公函密封形式将学生交流学习期间课程成绩转交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本学院对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若所获学分的课程内容与我院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则按必修课进行审核认定;否则可作为全校性通识教育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进行审核认定。
若交流学习期间课程考核不合格,与我院课程相同或类似的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否则只能补修其它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交流学习成绩可正常作为学生考核评优评奖依据。
五、学费缴纳与资助
第十五条 学生交流期间学费仍按原就读专业学费标准在本学校缴纳,由我校与对方学校按合作交流协议或备忘录进行结算;住宿费、教材费、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可照常参与本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的评定,并由本学校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均在本学校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并且须购买“舟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交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意外伤害等,按本学校规定进行报销、处理。
第十七条 本学院根据学生实际经济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六、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学校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院组织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外国语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2015
年6
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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