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突出本学院的办学特色、引入国外优质教学资源、开拓实践教学空间是适应高等教育的现代化与国际化趋势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学生出国(境)实习管理工作,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实习项目
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项目应是由学院和项目合作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三个月以内(以暑期为主)的国(境)外实习或社会实践(含志愿者)项目。
第二条 组织分工
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工作由学院统筹管理,按学校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相关要求办理出国审批、成绩管理、学籍管理等手续。
(一)学院学工办负责学生办理校内出国审批手续及行前教育,报国际交流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学院教学科负责学生实习内容的审核与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对实习学生予以关心指导,定期联系学生,掌握学生的最新动向,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汇报;
(三)学院教务科负责学生的补缓考手续办理及成绩、学籍管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工作流程
(一)学院审核项目合作机构的资质、实习相关内容和学籍相关内容,与项目合作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二)学院组织项目合作机构向相应专业学生公布项目细节及要求;
(三)学生自愿报名,填写申请表;
(四)符合语言要求的学生按项目合作机构要求办理正式报名及相关手续;
(五)学生拿到项目合作机构的委托合同和工作邀请函后,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办理校内相关手续。
第四条 成绩及学籍管理
(一)参加暑期赴国(境)外实习的学生因行期冲突无法参加正常考试,可以办理缓考手续,具体考试时间在学生回校后由学院另行安排;
(二)实习学生的国(境)外实习经历视同本学院学生的毕业实习经历;
(三)项目合作机构或国(境)外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所提供的实习成绩视同该学生的毕业实习成绩;
(四)参加过国(境)外实习的学生可免学院常规实习;
(五)参与暑期短期国(境)外实习的学生每年9月份前两周的缺席不作旷课处理。
第五条 其他
(一)学生参加境外实习应高度重视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觉履行自身注意义务,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实习企业的合法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5
年6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