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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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2021年09月23日 1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妇女集体。

第二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是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广大女教职员工成长成才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思想政治引领、先进典型树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激发广大女教职员工的岗位建功热情,推动形成学本领、提素质、讲奉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引领广大女教职员工在担当实干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工作大局,积极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和“争当新时代红船好女儿,争创高水平巾帼新业绩”号召,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女教职员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努力创造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人才价值,为加快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海洋大学贡献巾帼力量。

第四条  校内符合创岗条件的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创新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六条  集体(岗位)要求

(一)集体(岗位)人数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其中原则上成员中女性人数占60%以上,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二)创建氛围浓厚。每个成员要有较强的创建“巾帼文明岗”意愿,有争创一流、争当先进的激情,团结合作意识强。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在场所醒目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的创建标准,创建内容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三)创建成效显著。有完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团队和成员整体素质提升明显。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在奉献社会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在本校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四)注重创建活动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的积累和保存。充分运用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记录展示“巾帼文明岗”创建风采,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及时保存、及时上网、及时更新。

(五)创建集体(岗位)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同层级“巾帼文明岗”的所有申创集体(岗位)中具有较强的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开展所创层级创建活动一年以上。

第七条  集体(岗位)成员要求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 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勤于学习,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坚持立德树人,恪守师德和学术规范,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三)创建“巾帼文明岗”优先考虑有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的先进个人的集体(岗位)。

第八条  创建集体(岗位)所在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单位建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并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妇联组织。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逐级申报、逐级创建、逐级认定授牌。坚持校内积极培育,做到成熟一个往上推荐一个。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第十条  校级“巾帼文明岗”原则上每两年推荐、申报、认定一次,由各二级妇联具体负责,校妇联业务指导。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认定。

第十一条  校“巾帼文明岗”申报程序:创建集体(岗位)应向所在单位妇联提出创建申请,并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第十二条  各二级妇联对申报校级“巾帼文明岗”创建的集体(岗位)进行综合评议,听取申报集体(岗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注重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资料保存、创建氛围、服务情况、创建机制、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等,综合评议集体(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程度及创建实绩,了解群众对创建集体(岗位)的评价。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授牌单位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校级“巾帼文明岗”由校妇联认定,授予浙江海洋大学“巾帼文明岗”奖牌。

第十五条  各二级妇联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认定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岗位)参与创建。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对获得“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岗位)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校妇联、各二级妇联和创建单位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十七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巾帼文明岗”负责人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校级“巾帼文明岗”由校妇联负责管理,各二级妇联和相关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创建管理长效机制

(一)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应加大日常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自我督查工作制度,保持“巾帼文明岗”在同行业、同系统中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加大群众监督力度

1.“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称号的集体(岗位)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以照片形式进行陈列。

2.“巾帼文明岗”要向全校师生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校妇联、各二级妇联和相关单位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明察暗访督查制度,在督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创建要求的集体(岗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向授牌单位报告撤销其称号。

(三)建立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培训学习、行业结对交流、岗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四)建立岗岗联创机制。由各二级妇联和相关单位负责,确保每个全国岗和省级岗各带一个校级岗和一个争创岗,通过岗岗结对、指导交流,提升整体创岗水平。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二级妇联及相关单位适时组织自查和抽查,并每三年组织一次“回头看”,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送授牌单位备案。校妇联将对全国岗、省级岗和校级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校妇联及各二级妇联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集体(岗位)成员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的;

(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等级为“差”的;

(三)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集体(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七)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八)不能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的;

(九)若岗位撤并或集体解散,原则上视为自动撤销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学院、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校级“巾帼文明岗”牌匾由校妇联统一制作,材料为铜质,规格为:长 55cm、宽 40 cm、凸型。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校妇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浙江海洋大学“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附件:

 

浙江海洋大学“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集体(岗位)名称

 

集体(岗位)负责人姓名

 

集体(岗位)总人数

 

联系电话

 

集体(岗位)女性人数

 

所在单位

 

500字)

 

 

主要

获奖

情况

 

所在单位妇联意见:

 

 

 

 

                  盖章

                    

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

 

 

 

 

盖章

                    

校妇联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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